法官:华为辞职门法律概念错误知多少

2007-11-22 11:00:3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数码 | 业界 | IT硬产业

侠客:danliping78

  但华为这种“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上岗”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就躲过了《劳动合同法》这辆迎头开来的火车,利用时间差就闯过了道口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火车确实没有撞上,但没有撞上的原因不是因为华为闯过了道口,而是因为道口前面还有现行《劳动法》这条道杆拦着。《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两位“老将”亲自出马,就能堵住大家以为华为要钻的这个空子。法律有企业裁员的明确规定几种情况民事行为无效

  “7000员工辞职”同时出现,只有大规模裁员才能“与之媲美”。看看现行《劳动法》第27条是怎么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华为是否如此依法行事了?这是守法违法的关键。

  再看看《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哪些“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7000员工,每一个人都满心乐意、自觉自愿地约好了手拉手去辞职的吗?真有闹到法庭上的,这条免不了要被拿出来口舌一番了。“(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孙群义研究员从补偿金与工资关系的角度,指出集体辞职事件有避税之嫌,如果“之嫌”损伤国家利益,被有关部门查证为“之实”,这个第(四)项可不是吃素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华为此举的目的何在?还有待调查。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