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临近,有关“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上岗”的讨论沸沸扬扬,该事件的是是非非,自有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盖棺论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从新闻媒体和各路参与探讨人士的话语中,发现了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错误,出于职业习惯,如鲠在喉,不得不说。
根本没有老《劳动合同法》何来新《劳动合同法》
首先,根本就没有一部在先制定的“老《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谈何“新《劳动合同法》”?很多声音上来就说“新《劳动合同法》如何如何”,其实“新《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根本就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而只有《劳动法》。一般而言,只有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为了方便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中对于新旧法律的区别,才互称“新某法”和“老某法”。
为什么很多人会在谈论《劳动合同法》时产生这样的概念错觉呢?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开始,至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才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中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主要依据《劳动法》来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专门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新法律,简言之,就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而制定的新法律。因此可以将其称之为“规范劳动合同的新法”,很多人也就顺嘴说成“新《劳动合同法》”了。
“华为辞职门”事件
是违反“老法”还是规避“新法”
如果没有“华为辞职门”事件,怎么称呼这部新法律并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但随着这一事件的探讨,我发现牵扯到另外一个很原则的问题,就是“规避法律”和“违反法律”。
很多人指出,华为的行为是在“规避即将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因此该行为无效。这一指责并没有打到痛处、击中要害,因为其逻辑关系是错误的。只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几种民事行为,才是无效的,而《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还不具有强制力,从今天起到北京时间2007年12月31日23点59分止,没有任何人会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揣测华为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明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但如果想宣布该行为无效,可不能抱着一部尚未施行的法律来找理由。更有甚者,即使明年施行《劳动合同法》之后,再回过头来审视“华为辞职门”事件,我们仍不能以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宣布无效。因为《立法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法律不能回头看,不能约束其施行之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