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酬金制有望在全北京推广

2007-11-22 09:02:0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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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称其可使物业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物管服务等级标准试点情况良好

物业纠纷近年来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上月,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于物业费的收取、前期物业的服务、物业服务的标准等焦点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条款。

近日,两个合同的意见征求已经结束。就物业服务方面的几个焦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

欠费影响服务水平

记者(以下简称记):物业费是物业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最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称,部分小区物业费收取较难,某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仅70%,有的社区甚至只有10%。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赵成(以下简称赵):有个别小区确实是,这有多种原因,有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也有业主经济上有特殊情况的,当然也不排除有恶意拖欠的。

记:物业认为不交纳物业费无法开展工作,业主则认为物业没有提供与交费相应的服务,因此拒交,听上去似乎都有道理,你怎么认为?

赵:确实大家都从自己的角度来说,不能简单地说怪谁。虽然引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业主来讲,我们还是主张按照约定交费的。对于前面说的原因,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

由于欠费真正侵害的还是交费业主的权益,是交费业主在为欠费业主承担费用。如果承担得起,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还不会降低,如果承担不了,物业公司就有可能降低服务标准。越降低服务标准,大家可能越不愿意交费;越不交费,服务标准越有可能降低,最后形成恶性循环。

收费方式双方约定

记:此前征求意见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费的收入方式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赵:《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关于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双方可选择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这是协商约定的。

“包干制”是物业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酬金制”是业主按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物业代管,主要用于维持物业的必要开支。物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而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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