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青豆”因质量问题导致6岁女童险送命?

2007-11-21 10:19:52| 点击:724|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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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玫问题

  ●律师: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江天桥律师认为,如因产品质量而引起消费者身体不适,厂家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相关赔偿。

  对于厂家称产品不会造成人身损害,江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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