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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广告详细介绍了鼻部整形专家、该机构院长周传波研究和引进的国际先进鼻部整形技术及其效果,存在一下三大违法问题:⒈ 以科普文章形式表达,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关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⒉ 该广告详细介绍美容专家周传波技术资质及研发成果,并附其照片及注明“专家热线”电话,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㈥项关于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⒊ 该广告以“3种方式10大项目重塑完美鼻形”、“10余项手术鼻形重塑”等小标题详细介绍其鼻部整形技术和方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㈠项禁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规定。
案例二 武汉立美医疗整形美容机构于6月8日在《长江商报》D28版上发布题为“整形美容科普系列--口腔正畴问答”的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