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产品典型违法广告之图解点评(图)

2007-11-21 07:39:1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5页/共1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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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lisa2dl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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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2007年4月10日第9版发布的“治骨病无效不花冤枉钱”的“沉香十七味”广告。该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夸大疗效;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发布医疗广告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查;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但是当前部分广播、电视台中医疗、健康、电视门诊等专题性节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但未声明和明示为广告,误导公众。本次就近期发布的几则典型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点评,详情如下:

  案例一 武汉立美医疗整形美容机构6月5日在《长江商报》D29版发布题为“整形科普文章系列--鼻部整形手术”的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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