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三包执行存5大难点 消费维权受制约

2007-11-20 11:53:1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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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有关部门举办的装修、家具消费领域维权状况座谈会上,天津市河西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徐玉平介绍说,目前家具行业的三包规定在执行中存在5大难点,制约着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难点一:订货后,双方因违约金纠缠不清。天津市《家具售后三包办法》规定,如果消费者违约,要求取消订货,应扣缴所订家具总额1%至5%的违约金,可是按照《合同法》,经营者可以不退消费者订金,或者按照所订家具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消费者违约后,执行《家具售后三包办法》有些困难。

  难点二:退换是收折旧费,还是给消费者5%补偿?《家具售后三包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消费者换货时,经营者应适当收取折旧费。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则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标准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如果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除了免费给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还要按照不低于商品销售价款的5%补偿消费者。”因此,换货是应该收消费者的折旧费,还是给消费者5%的补偿成为一个难点。

  难点三:货到家后,有质量问题只管修,不能退、换合理吗?《家具售后三包办法》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义务,可是有时消费者发现,刚刚送到家的家具存在色差、磕碰、裂痕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时,商家却坚持货送到家就开始履行三包,实行先修,修两次才给换,要退的话则必须由质监部门出具证明。《家具售后三包办法》中没有三包规定中的7天包退、15天包换的条款。

  难点四:处理品不三包、不具体。《家具售后三包办法》规定,特殊商品(残次品或处理品)应注明,表示双方认可,厂家可以不负三包责任。可是商家却演化成“凡是打折、降价、老款商品都成处理品,不退不换不三包”。据介绍,这样的规定不合理,应该注明“凡不是因为质量问题处理的商品都应该负责三包”。

  难点五:更换一套家具中的一件,如何计算保修期?有消费者投诉称,一套家具中只有椅子坏了,而大柜、床、餐桌等都没坏,厂家给换了椅子后,刚刚出了一年的保修期,椅子又坏了,商家表示,出了一年的保修期,不能再更换。而消费者却表示,椅子刚刚换了一个月,商家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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