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虽付定金但未曾签约 买卖不成须退款

2007-11-20 13:31:22| 点击:888|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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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干将

韩某因要去外地结婚,故想把自己在北京买的一套一居室卖掉。经朋友王某介绍,李某表示想购买此房。于是,韩某便将房屋的有关材料及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传真给了李某,并要求李某将1万元存入韩某指定的账户内。

收到传真次日,李某便往韩某指定的账户内汇了1万元,此后两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韩某也把房子卖给了他人。由于韩某拒绝返还1万元,李某起诉了韩某。

庭审中韩某表示,自己是请王某帮助卖房,王某告诉他,李某交的1万元是订金,如果一个月内李某不付清房屋全款,这1万元可以不退。韩某认为,李某往其指定账户内汇入1万元后的一个月内,并未付清房屋全款,所以他才将房屋另售他人,而李某要求其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韩某返还李某1万元。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时霈法官: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与韩某虽然有买卖房屋的意向,且李某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韩某支付了1万元订金,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韩某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而非李某,故韩某取得李某交付的1万元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另外,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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