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湖南先烈遗照成电视剧匪首相(图)

2007-11-19 08:01:57|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第6页/共7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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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至今有禹之谟的雕相。

烈士保护遭遇法律空白

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叶习武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称,烈士和土匪本“水火不容”,制作方的这种做法如何能让曾经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烈士在九泉之下安息。

“制作方这样做也是对中国历史的不负责任” ,叶习武表示,制作方应停止侵害烈士肖像权、名誉权,并进行更正。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一位张姓历史老师认为,把英雄的遗照作为电视剧中的土匪遗照,不管是用于剧情还是道具,都是侮辱英雄的行为,是对传统的、根植于大众心里的美好事物的亵渎。

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迎军表示,目前我国对于革命先烈和历史人物的权利,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也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要维护烈士的肖像权,还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专家说法

应为保护英杰立法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士肖军称,《虎胆英雄》中对禹之谟的肖像的使用,完全可以认为是对烈士肖像的侮辱性使用。因为,烈士的形象是要靠特定的肖像来维护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使烈士的形象和肖像发生变化,造成对烈士形象的丑化,都是对烈士肖像的侮辱性使用的行为。

肖军说,在法国,圣女贞德是法兰西民族的英雄,对她调侃打诨被视为违背道德的极端行为;同样,在印度,甘地是圣雄,老百姓把对他指手画脚视为犯罪。不让烈士遭遇“恶搞”,除了道德的唤醒外,更需要法律跟进,用法律手段遏阻无道德的“恶搞“。

肖军认为,中国当前需要制定一部中华英杰(包括历史英杰、民族英雄、革命领袖、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保护法。这样,一旦发生对英杰进行侮辱、诽谤、歪曲、否定、诋毁的事件,就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英烈们的合法权益,追究“恶搞”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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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之谟其人

禹之谟,1866年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家、实业家。

1900年,禹之谟东渡日本留学,寻求救国道路。在日期间结识了孙中山、黄兴、陈天华等人,1902年回国创办织布厂。

1904年,黄兴创立华兴会,禹之谟首批加入,积极组织反清斗争。次年8月,中国同盟会在日本成立,不久禹之谟在湘组建同盟会湖南分会,并被推为首任会长。1906年8月,禹之谟为反对清廷盐捐浮收和提款兴学等反动政策,率湘乡驻省中学200名学生回湘乡与县衙据理力争。8月10日,被湖南巡抚庞鸿书以“哄堂塞署、图谋不轨”罪名逮捕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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