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炒股卖房所得需在个税申报中单列

2007-11-16 16:16:39| 点击:1632| 评论:1|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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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有信念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

2006年11月,国税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只笼统地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申报财产转让所得。

而新版表格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特别增加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于股民来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申报表另一个修改是要求拥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

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专家对记者表示,在今年进行的首次个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企业主虽然很有财力,但将个人支出记在企业账上,由企业报销,个人直接领取的收入表面看起来却达不到年收入12万的申报标准。新版表格的这种变化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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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天公地道Liewqs 2007-11-17 09: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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