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作品集》著作权人起诉三单位盗版 索赔97万

2007-11-15 10:51:4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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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金庸作品集》著作权人起诉盗版机构侵权案开庭

在中国内地独家拥有《金庸作品集》简体字中文版本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的广州出版社,昨天把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报道杂志社北京书刊发行部、《中国报道》杂志社3家机构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金庸作品集》著作权人起诉盗版者侵权的案件。

金庸先生的密友、来自香港的许孝栋先生,昨天专门代表金庸赶到北京旁听庭审。他说,金庸的12套作品的出版和销售代理权,已经于2001年独家授权给了广州出版社。而此前曾得到金庸授权的三联出版社,其授权合同已于2001年11月30日到期。“其他所有机构和出版社擅自出版的金庸小说都是盗版品。”许先生说,盗版问题让包括金庸和现在的代理机构都非常头疼。他表示,此案件已引起了金庸的关注。

原告:被告借“壳”卖盗版书

原告方代理人刘兴成律师在法庭上说,2004年,原告收到读者举报,说在北京 “2004北京春季书市”上出现了盗版的简体中文版金庸武侠小说作品,而销售这些作品的是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为了调查取证,2004年4月21 日,我们和广东省公证处的2名公证人员购买了12套《金庸作品集》,被告开具的发票显示,它属于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这12套《金庸作品集》全部为盗版。

经查,涉嫌盗版的机构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早在2004年1月13日就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共同参加图书展销,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己的摊位上展销正版图书,但在“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摊位上却故意经营盗版《金庸作品集》。

刘兴成律师表示,这证明被告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有计划、有预谋地经营盗版《金庸作品集》,并作了反反盗版的周密准备,侵犯了包括原告内在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登报道歉,并且赔偿损失人民币974833元。”刘兴成最后说。

被告:“互相借用发票很平常”

被告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则在法庭辩论中说,其与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根本就没有关系。并称在销售时“互相借用发票很平常”,他们没有售卖盗版书籍,也没有侵权。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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