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衡量和界定“住房上的低收入者”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指标,就是要看他的收入是否可以买得起生活和工作地的住房;买房的负担,是否可控制在国际惯例的房价收入比3—6的范围内。具体到量化指标上,只要房价收入比超过公认的“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7的水平(以7.5为界,相当于3口之家9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下,家庭的每月的收入还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房价),都应该算作为“住房上的低收入群体”。
面对高房价的现实,公众的财富被“重新洗牌”:已经“全面小康”的社会中间阶层重新变为“低收入者”。高房价实际已经起到反向的社会调节作用。这是对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威胁。因为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中间阶层都是稳定的基石。
把住房上和社会统计上的“低收入者”分开,目的就是我们在制定下一步的住房政策时,可以实事求是地抓住住房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地真正解决广大市民普遍遇到的住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