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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和法律对性交易者的定义是:以提供任何形式的性交合来换取金钱收入的人。在实践中,这一术语强调性交易者可以与几乎任何人发生性交合,不论相识与否,还强调了他们收取的报酬是现金,而不是物品或者服务。
性交易者不仅仅指那些终生或长时期内从事卖淫的人,因为非常多的女性只是把卖淫作为自己正式 职业外的一种次要副业。因此,哪怕只有一次是用性交合换取金钱,也属于卖淫者。 强调换取金钱是为了把性交易与夫妻性交合区别开来。不过,一个姑娘在答应与男友或未婚夫性交合之前,要求对方一定带她吃顿晚餐或者去夜间娱乐场所玩,那她就已经带有很多的商业交易的色彩,尽管她自己并不承认。男性仅仅是出于朋友之情而赠送礼品给女性,这不具有交易性质,但实际上,相当多的男性是在为期待中的性交合预先付款。 在低层社会中,许多姑娘显然是为了获得长袜、衣饰、化妆品或其他有价物品,才与男性保持婚前的或婚外的性交合关系的。一旦男方提供的东西使她觉得抵不上自己的付出,或男方能够提供很多却未提供,她就会马上一刀两断。此外在任何阶层中,如双方关系持续了一个时期,男方都得定期向女方的家庭进贡或资助,这种关系很难说是性交易。还有些妻子每次性交合都向丈夫要钱,我们就发现一些这样的妻子,其性质也很难确定。不过,这些情况毕竟很罕见。 卖淫者有四种类型: 在异性性交合中,由男方付给女方金钱,女方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妓女。本章主要研究这种类型。男性向其他男性提供性关系以换取金钱,提供者就是男同性卖淫者。在许多大城市里,这种人比一般所说的妓女少不了多少。这种人很少完全依靠卖淫收入生活,卖淫的时间一般也不长。 在异性性行为中,由女方付给男方金钱,收钱的是男异性卖淫者,不过这种事并不普遍。在女同性性行为中,一方付给另一方金钱,收钱的是女同性卖淫者,但是这种情况在四种类型中是最少的。 我们所说的卖淫者,包括全部四种类型,但在本章中,我们只研究男付钱给女的情况,而且不是研究妓女制度本身或妓女本人,只是研究与妓女性交合的男性的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