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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的同居和“事实婚姻”

2007-11-13 00:19:2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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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tonytech2@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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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研究20世纪中国文化人的个性和心理状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婚恋心理,以及文化人婚姻的道德方面与法律方面。由此产生了一些必须探讨、阐明的问题。

民国时期还没有正式的《婚姻法》,所以当时关于结婚、离婚的手续并没有一定的规范。

徐志摩与张幼仪的离婚、陆小曼与王赓的离婚、杨之华与沈剑龙的离婚等,都曾通过离婚协议的合法手续;但是鲁迅与朱安、郭沫若与张琼华、郁达夫与孙荃,却都没有履行离婚(或所谓“休妻”)的合法手续。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鲁迅与许广平、郁达夫与王映霞、郭沫若与左藤富子……之间的关系呢?

有一种看法,认为他们是“同居关系”。

可以引用鲁迅的挚友许寿裳编撰的《鲁迅先生年谱》,记民国十六年(1927年)鲁迅“10月抵上海。8日,移居景云里23号,与番禺许广平女士同居。”许寿裳这样记载是因为尊重事实:鲁迅一直没有跟朱安夫人办理离婚手续。许寿裳的《鲁迅先生年谱》作于l937年5月,书中“凡例”第5条说:“本谱材料,有奉询于先生母太夫人者,亦有得于夫人许广平及令弟作人建人者,合并声明。”这就是说在《年谱》里面记载鲁迅与许广平“同居”,亦是经过许广平过目同意的。查阅《许广平文集》可知,当时许寿裳写信征询许广平的意见,许广平答复道:“关于我和鲁迅先生的关系,我们以为两性生活,是除了当事人之外,没有任何方面可以束缚,而彼此间在情投意合,以同志一样相待,相亲相敬,互相信任,就不必要有任何的俗套。我们不是一切的旧礼教都要打破吗?所以彼此间一方面不满意,决不需要争吵,也用不着法律解决。我自己是准备着始终能自立谋生的,如果遇到没有同住在一起的必要,那么马上各走各的路。所以寄给许先生的后十年年谱里,在十六年十月我是写着...‘与许广平同居'这六个字简单明了的记载,把许(寿裳)先生那两句好意,而其实是当然的事实,不要记载在纸上了。但是经不起许(寿裳)先生的仔细,把‘番禺'和‘女士'两字加上了,这就是现在所刊载的。至于朱女士的写出,许(寿裳)先生再三声明,其实我绝不会那么小气量,难道历史家的眼光,会把陈迹洗去吗?”可见“同居”的说法实乃许广平自己提出的。

至于郁达夫,一直没有跟发妻孙荃办理离婚协议,更没有登报声明断绝夫妻关系。孙荃也没有离开过富阳郁家老宅,一直跟从郁母共同生活,并抚育郁达夫的子女。郁家邻居也一直认为孙荃为郁达夫的妻子。那么孙荃怎样看待王映霞呢?孙荃认为:“l927年6月底以后,他(按:指郁达夫)与王映霞开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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