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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一业主 市房地局出台业主大会表决细则

2007-11-12 09:37:2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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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2

日前,上海房地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就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对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时建筑面积和人数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表示,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对“业主人数”的定义,使得在今后开业主大会和处理其它一些事宜时更加谨慎。

据了解,目前一张房地产权证上可能有一个或者几个业主。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式决定重大事项时,需要获得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建筑面积和业主同意。但如何确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该通知则对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做了明确规定,“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通知显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通知表示,《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业委会应当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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