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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避同学喝尿、吃大便、吞口痰寻乐

2007-11-11 11:49:38| 点击:957| 评论:3| 好评:1| 坏评: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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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玫问题

  前不久,曾红兵检察官询问小明的病情,小明父亲告诉她,医生开了一些精神类药物,目前还在继续服用。

  小明父母本想给儿子做个精神病方面的司法鉴定,但担心儿子身心再次受到伤害,也怕自己接受不了现实,所以一直没有去鉴定,也不敢去。

  肇事少年家长  想要微罪不诉

  警方传讯了小豪等4少年,他们也承认了恶搞事实。2月8日,南岸区检察院决定对他们批捕。

  9月1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办案机关查实,4个少年在作案时都年满16岁,其中3人是在看守所过的17岁生日,还有一人即将过17岁生日。

  在此期间,他们的家长多次找到检察院,要求实行微罪不诉。这些家长竟然认为,“欺负同学”不是多大的事,又不是抢劫、杀人,没有必要关押这么久。他们承认自己的孩子有点坏,但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给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此,在发送逮捕证时,他们还拒绝签收。

  曾红兵表示,这的确不是抢劫、杀人案,但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对待同学,证明他们丧失了最起码的伦理道德观!

  曾红兵翻出市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的文件。该文件针对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起诉作出了12条规定。曾逐条对照,没有哪一条套用得上。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却给4少年的行为定了性。该条款称,“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4名少年的行径,曾红兵的评价是“办案15年来前所未有、闻所未闻”,“行为令人发指、灭绝人性”……

  法院一审认定  构成寻衅滋事

  10月18日,南岸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称,小豪、小强、小满、小刚为寻开心、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满足其不健康的心理,蔑视公共道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小明,强迫小明吃大便、呕吐物、口痰、狗屎,喝尿等,侮辱小明人格,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小明难以弥补的身心创伤,后果严重,4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还表示,这是一起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在共同作案中,4人均你呼我应、你做我跟,配合默契,各自行为积极,让小明直接感受到多人的戏弄、侮辱、威胁、殴打等,所以不宜分主从。但在整个过程中,小豪的作用稍大于其他3人,而小满在后一阶段时回家未参与,所以法院决定区别量刑。鉴于4人认罪态度好,并分别赔偿了3750元,为此法院对小豪判刑3年、小强判刑2年零8个月、小满判刑2年零6个月、小刚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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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碰到这样的畜生不打死他才怪!足球教父 2007-11-14 00:29:53
电脑上免费用耳麦拨对方固定电话和手机,完huweiwei@yahoo.cn 2007-11-12 11:14:41
真是令人发指啊,小小年纪就做出这么变态的叶斌 2007-11-11 14:43:37

侠客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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