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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彻底取缔名人“以身说药”

2007-11-09 07:33:4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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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lisa2dl008

颜江瑛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的一个治理目标,就是要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11月8日当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信用等级认定。如果广告中出现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将有可能被视为严重失信。

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分为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信用级别。该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尚不足认定位严重失信。

对于严重失信,管理办法详细进行了界定。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达5次以上,广告中含有以下三方面内容的:

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含有不科学地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的;

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颜江瑛说,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药监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广告品种将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对该品种的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9月,共发现严重违法药品广告33130条,全部移送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自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有16个省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180个药品采取了暂停在广告发布地销售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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