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图)

2007-11-07 11:36:18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4页/共4页<<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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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的;(二)恶意转让爱情的;(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谁都办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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