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图)

2007-11-07 11:36:18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2页/共4页<<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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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求  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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