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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5户居民拒绝搬迁遭强拆 专家:符合物权法

2007-11-06 17:38:4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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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9

据介绍,这次强拆已经走过了法定程序,拆迁方——郑州市地产集团已经在今年5月向郑州市拆迁办提出了裁决申请,希望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尽快开始回迁安置房建设,郑州市拆迁办在今年7月下达了(2007)郑拆裁字第014号“行政裁决书”,对拆迁方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和裁决,但是14户中仍有5户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紧接着郑州市拆迁办又依法向郑州市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政府在今年8月30日下达了郑政强拆【2007】1号“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责令郑州市拆迁办、二七区政府、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执法局依法对这5个住户实施强制拆迁。

专家观点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吕学峰律师分析,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行使强制拆迁权,那么究竟什么属于公共利益呢?吕律师说,《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具体界定,还有待法律法规做进一步详细规定。

“一些拆迁户本以为《物权法》实施后,自己能够分得更多利益,但事与愿违。”郑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工作者说,这些群众没有正确理解《物权法》,因为物权法只是明确了物权,但是依照规定,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都可以拆迁,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对政府拆迁而言可能没有实质性改变。

拆迁缘起

这次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有关方面说,从中原路向二七塔方向行驶,堵车是一大“顽疾”,高峰期堵车可达20分钟,民主路拆迁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交通瓶颈。

据介绍,由于民主路拆迁是配合解放路立交桥建设的重要工程,而包括这5户在内的这些拆迁户正巧分布在即将开建的解放路立交桥下,影响了立交桥建设。该立交将来横跨河医立交,连接解放路、民主路,立交桥建成后,市民从西郊来这里可通过建设路、中原路、解放路三条道路通达,而且立交桥还将配建地铁,极大地缓解二七商圈的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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