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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7-11-06 17:26:3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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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而目前,我国在房屋拆迁上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可规范,有些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出台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只能适用于本城市。所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无法可依,各地便自搞一套,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形式上不相一致,随意性大,引发大量的下问和矛盾冲突,各地报道的强制拆迁和“钉子户”事件经常出现,尤其是“城中村”拆迁,占全国拆迁下问案件的大多数。更为头疼的是“城中村”房屋拆迁出了问题后,连当地政府中的国土管理和城建部门也在相互推责任,国土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拆迁在建城区范围内,应由建设部门管理,建设部门认为房屋赖以存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应属国土部门管理。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历,认为城中村房屋拆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适用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不完整

“城中村”房屋,因其所依存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所以其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即被拆迁人只拥有地上部分的所有权,土地部分为村(组)集体所有,不象国有出让土地房屋那样,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即使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在其年限内被拆迁人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既然不拥有完全产权,所以其安置补偿就不能象国有出让土地房屋那样拥有其完整的价值。

2、集体土地房屋各项指标不规范

“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在其本质上是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其房屋的建造样式、类型、规模都以便于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所以其房屋在建筑层次、结构、用途上千差万别,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况且,农村造房大多是一家一户或几家几户,是小范围的零星建造,没有容积率,绿化率等技术指标的要求,更谈不上规范,难以用补偿基准价来评估衡量。

二、如何进行城中村的拆迁呢

笔者认为,拆迁“城中村”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一级的《实施<组织法>办法》来进行协议拆迁,具体做法应该是: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拿出城市建设的规划,将要拆迁的“城中村”拆后的规划拿出来交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审批。

2、根据《村民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将要拆的规划交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3、根据《土管法》,对要拆的“城中村”进行征地拆迁,并进行合理补偿,其补偿方案和补偿实施细则要经村民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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