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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物业税”:意在降低房价还是增加政府“创收”?

2007-11-05 14:27:4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0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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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2

一个牵涉到近六亿中国城镇居民利益的重大政策,在百姓的不知不觉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公众的任何听证、议政和“民主参与”,有关部门的官员私下就要准备把它“空转实”了。

10月15日,就在中共十七大召开的当天,在中国的各大网站上,一条有关新的税种征收的新闻一下子绷紧了不少人的“神经”,并以几何级的速度迅速传播开来: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该媒体还“信誓旦旦”的引用“权威人士的透露”:“明年有望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中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实转’”。

此消息一出,在本来就分外“敏感”和“脆弱”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炸开了锅。虽然对普通人来说,物业税似乎还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但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物业税的“实转”及开征,标志着政府又要在住房和土地等不动产上加税了。它不仅“含金量”高,在有些国家是数一数二的大税种,而且还不能像现有的其他房地产方面的税费那样“一次完成”,房产和地产方面的应税人群,年年都要为此交出“真金白银”。

如此“重拳”,也就难怪在社会和房地产市场上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各方利益空前博弈和房价“多空相争”的关键时刻,物业税的“实转”,更是引发利益各方的“强烈反响”。叫好者大唱赞歌,反对者也是“声嘶力竭”。而所有这些“强烈反弹”,也把人们也引向更多的疑问和思考。

一问:开征物业税“师出何名”?如不能大幅降低房价,还有多少“必要”

虽然对财经界、尤其是房地产方面的人士而言,物业税并不是一个“新名词”,但真正了解物业税的实际内涵,特别是“中国特色”物业税的确切含义和影响的,不仅业内人士知之甚少,就连一些所谓的“房地产专家”也道不出个所以然。

实际上,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的提法就第一次出现在高层官方的权威文件上。“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后来的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把“稳步推行物业税”作为我国“十一五”进行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当时提出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背景,这就是通过开证物业税,把以往房价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在当时,土地出让金一般占到了房价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开证物业税后,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在房价总成本中占到很大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可以分为70次分别缴纳。通过大大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的水平,降低买房者的“门槛”,以使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买得起房。在最早准备进行物业税试点的广东省,根据有关人士分析预测,开证物业税后,“房价最高可下降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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