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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消费暗藏六大骗钱陷阱 购物前要擦亮眼睛

2007-11-05 11:26:5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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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h.1129

  一部在保修期内的手机,第一次维修是商家送修的,怎么会出现“私自维修”问题呢?鞍山市消协明确指出:厂家的检测结论只能做参考,不能做依据。几经协调,最终商场给予了退货。

  点评: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协投诉或到行政机关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由此提醒消费者,产品质量检测并非厂家说了算,消费者可垫付费用先交第三方检测,最终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当心偷工减料

  案例:今年8月,消费者王立购买了某品牌电冰箱一台,随后因冰箱不制冷而报修。承担该品牌冰箱维修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冰箱不制冷的原因是门管出现内漏。为了省事,将本应给予换箱体的标准处理法省略掉,而是将从压缩机通往门框的门管连根掐断,这样虽恢复了冰箱制冷功能,但消除了冰箱门管的散热吸潮作用,且有损于冰箱使用寿命。

  点评:问题暴露后,消协人士前往调查了解到类似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的维修方法,在一些维修站几乎成了“行业通病”。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应对此有所了解,如果发现家电维修后出现其他问题,可以从上次的维修中寻找原因。 维修家电期限早已明确

  案例:消费者刘满江今年6月购买某品牌平板电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报修,该品牌售后服务部用了128天也没修好。当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找当事人协调解决办法时,售后方总是找一些客观理由拖延,但最终还是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有关条款,给予了退货处理。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家电维修都是有期限的。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规定: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超期维修行为。

  退换商品折旧费有说法

  案例:在实际工作中,家电经营者有这样一种说法:“不管责任是谁的,你要退货,我就得收折旧费”。消费者孙兰一年前在鞍山市铁西区一家小型商店花1280元购一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工作,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机器了,只能退货。怎么个退法呢:按天算,扣折旧费0.5%。”孙兰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店900元钱。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而且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率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由此可见,上述商家的做法显然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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