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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倾向以户认定第二套房

2007-11-03 11:49: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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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房贷新政发布已经过去一个月,交通银行日前也明确实施细则,原则确定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记者昨日还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上海银行监管部门会同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已有初步方案,为抑制投机炒房,上海地区房贷政策将统一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不过,上海同业公会昨日称,此事“还没有最后定”。

认定标准未最后敲定

上海某银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向早报记者透露,上海银行监管部门委托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已经制定了一个上海地区执行房贷新政初步方案,鉴于上海的楼市以及银行房贷发放的实际情况,为抑制投机炒房,方案对房贷新政的执行比较严格,采取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

不过,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会出现“户”是以家庭成员来认定,还是以配偶来认定的问题,上述方案倾向于以配偶来对“户”进行认定。

“以家庭成员来认定‘户’操作难度太大,也过于复杂。”上述人士表示,首先,贷款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银行很难了解;其次,有些家庭中的成员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可能住在一起;另外,同一户口簿上,有的家庭成员住在一起,有的根本就不住在一起。相比之下,以配偶来认定就相对简单,易于操作。

不过,当记者就此向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求证时,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言辞相当谨慎,称“这个事情还没有最后定。”

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目前,在沪的外资银行均暂时执行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部分沪上中资银行表示,如果将来中资银行实施以户为单位认定,而外资银行实施比较宽松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的做法,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导致中资银行客户流向外资银行。

对此,上海银行同业公会表示,外资银行中,汇丰、花旗、渣打、东亚等都是同业公会会员,如果上海统一执行房贷新政,中外资银行都会执行相同标准。

交行将服从地方规定

此外,记者昨日从交通银行总行获悉,该行房贷政策实施细则已经明确,基本原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如下属分行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以“户”为单位执行,则执行按户认定的办法。

交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交行总体原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不实行一刀切,如果上海银行监管部门要求执行以“户”为单位,交行上海分行则执行地方规定。

交行明确第二套房贷细则

交行认定第二套房的具体规定为:第一,个人的贷款购房数量以央行征信系统提供的报告为准;第二,个人还清第一套房贷款再购房,申请贷款视为第一套房;第三,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例如,已购房屋100万元贷款组合中有70万商业贷款、30万元公积金贷款,只要70万元贷款还清,再购房也算第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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