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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选购发热内衣时要认准标识

2007-11-03 11:13:3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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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milla_wangy@yahoo.cn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专电(记者刘羊旸)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针织工业协会1日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发热内衣时要认准标识,不要轻信广告和销售导购人员空口无凭的介绍,把保暖内衣当成发热内衣购买。

消费警示称,近年来,发热内衣由于其具有吸湿、主动发热升温的特点,逐步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形成了新的内衣市场。但有个别企业为获取利润,利用发热内衣标准正在制定中的空白期,采取各种手段误导消费者:

混淆概念。在终端销售环节,业务人员故意混淆保暖与发热、普通纤维与发热纤维、保暖内衣与发热内衣的概念,把普通的保暖内衣当成发热内衣卖。

随意标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发热纤维,却在产品标识上标注成发热纤维。

夸大宣传。在没有检验标准、没有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验证的情况下,通过对广告片进行剪辑等手段,把实际只能升温1摄氏度或2摄氏度的发热纤维夸大成能升温5摄氏度的假象。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针织工业协会联合发布消费警示称:发热内衣不是保暖内衣。发热内衣中应用的发热纤维,具有吸湿、主动发热效果,即:发热内衣的热量由内衣主动产生;保暖内衣则是通过减少透气性,减少人体热量的散失,达到保暖效果,这种热能并非由内衣产生。建议在选购发热内衣时,查看产品是否贴有标明发热纤维名称、发热效果和添加比例的黄底黑字“发热内衣”标识。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针织工业协会已着手制定“发热内衣”标准,预计明年实施。在标准尚未出台前,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在包装盒上加贴黄底黑字“发热内衣”标识的检测备案制度。

这位负责人强调,凡是加贴“发热内衣”标识的产品,其生产厂家都需按照“发热纤维发热度不低于5℃、含量不低于5%”的标准设计、制造,并到协会检测备案、签订质量承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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