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何万人辞职?华为到底怎么了?
2007-11-02 09:11:2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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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法实施背景下的“自愿离职再上岗”与剥夺了劳动者补偿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的实质是对劳动者产权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是新法背景下劳资契约的重构。这种为回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力产权“赎买”,其实是从反方向实践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提高了劳方对资方的谈判能力。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说明立法者愿意看到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中从此出现大面积的“准铁饭碗”。相反,立法者的本意可能在于,在保持劳动力市场弹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限制强势资方对劳方的道德风险。甚至可以说,新劳动合同法的最大变化是在实质上要求无论任何劳资关系,资方都应公平地对劳方进行经济回报和补偿。
应该说,这比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形成的“强者通吃”情况,要进步很多。
无可否认,中国经济改革至今,我们拥有了一个或多或少接近自由经济的市场,却远没有形成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健全的“经济社会”。而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无疑为中国建立一个健全“经济社会”打下了一棵新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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