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少种树官员难升迁 看看我国古代的环保政策
2007-10-31 18:49:1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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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土地、树木等资源的管理是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对田地的充分利用,也强调地方官吏的督导责任。
例如唐律规定,如果某地区田地荒芜,没人耕种,亩数达到管辖总数十分之一的,该地区各级官员都要被笞(用荆条抽打臀部)三十下,每多荒芜一分就加重一等刑罚,最高刑为徒一年。同时,领取了土地的户主如果让自己的田地荒芜也依同样的规定受罚。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以均田制分得的土地,每亩应该至少种50棵桑树、10棵榆树和10棵枣树,某些地区的土质不适宜种上面三种树的,可以改种其他树种,这一任务要在分到土地后三年内完成,并由地方官督促、统计。
如果在规定年限内,土地户主种植的树木棵数没有达到法定要求,那么该地方官就要被笞四十下。
宋朝 谎报灾情要挨板子 砍树最高可判死刑
经过五代十国的长期战乱,对于宋代统治者来说,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广植桑麻意义重大,如此一来就可以积累财富,增强国力。
所以,与唐朝相比,宋朝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一方面继承唐律的规定,对造成农田荒芜和植树不达标负有责任的官员处以刑罚,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立法。
例如管辖地区遇到旱涝、霜雹、蝗虫等自然灾害的,主管官员如果没有及时上报灾情或者上报虚假受灾情况的,要杖七十;如果派到灾区复查的中央官员也谎报灾情,同样杖七十;百姓有砍伐桑树枣树做柴薪的也要处以刑罚,如果砍伐的数量很多,为首的可以被判处死刑,从犯也要流放三千里。砍树都可能被判死罪,可见宋朝统治者对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视。
在元代的法典中没有找到类似前朝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
明清 官吏若未尽督导责任 处罚比前代减轻
明清两朝的律典中都设有“荒芜田地”条,但明清律条对没有尽到督导责任的官吏从唐宋的笞三十减为笞二十。
对婚姻家庭、土地田产、钱粮债务方面的犯罪,明清处刑比唐宋轻缓了,在杀人、抢劫、盗窃这一类犯罪上,处刑反倒加重,统治者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击危害比较严重的犯罪上了。
民国 未解决好土地问题 环保法律成空文
民国时期制定了大量借鉴自西方的法律,却找不到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文。国民政府始终没有解决好土地问题,而环境保护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在眼前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好的情况下势必会受到影响。连年的战争让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成为空文。
现行法律 多种法规全面保护
现行刑法规定,若破坏资源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将会被处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非法猎捕、杀害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另外,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和各种自然资源做出了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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