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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停车费可进专项维修资金

2007-10-31 09:33:1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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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费的归属,法律有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可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昨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

陈伟表示,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比较复杂,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归属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该尊重事实,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它的使用以及它的收益分配。

针对物权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出现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这一情况,陈伟认为地面停车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二是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实际上现在说的都是物权法实施以前的事,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归属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性质,比如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认定。”陈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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