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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华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不得已之举

2007-10-29 14:51:0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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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gewenjing2008

  透过这一现象,人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博弈之中,是否需要增加弹性的条款;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提供平等法律平台的前提下,是否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保护那些长期性“临时工”的合法利益;在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差异的同时,是否应该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正,从而在不同用工机制下实现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很显然,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劳动合同当事人争取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它还包括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谈判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显然十分困难。深圳华为利用解除合同的权利,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得已之举。虽然深圳华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与员工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深圳华为公司本身却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那么,立法机关为何不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博弈状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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