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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热议中的冷思考

2007-10-29 07:20:3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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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热议中的冷思考

近来,伴随房价的持续上扬,各地房地产市场相继出现成交量萎缩的现象。10月22日,为期4天的2007大连秋季房交会以1104套商品房的成交量告终。这一成绩,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79套,与今年的春季房交会相比减少了22套,显示出商品房成交量持续走低的市场趋势。

与房市的低迷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段时间,关于“物业税”的议论持续升温。“物业税能否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物业税可能明年开征”、“物业税开征尚无时间表”……一时间,各种说法此起彼伏。而且在许多人眼里,尽早开征物业税已经成为平抑房价的“救世主”。

然而,在关于“物业税”的种种热议之中,有一种颇显冷静的声音值得我们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巡视员曹聪表示,物业税不会为打压房价而设计,税制的设计是为了完善政府财产税体系;所取得的税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并且用来改善居民的公共生活,与目前的物业费有相似之处。

无独有偶,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也认为,物业税作为财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难以对房产的流通环节起作用;即使能影响到房价,物业税也不会成为调节房价的工具。他说:“抑制房价从来都不是物业税出台的理由,房价的高涨自然也影响不了物业税的出台。”

由此可见,面对“物业税”的急剧升温,房地产市场需要更多的冷静思考。

基调:抑制投资泡沫、不增居民负担

据了解,物业税又称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对持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征收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在我国的税制改革实践中,物业税的话题其实由来已久。只是近段时间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的大背景下,人们对物业税的期盼才显得越来越热切。早在10年前,便有学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开设物业税的尝试性建议,尽管未能在实践中被列入议事日程,但学界和业界的探讨却一直在持续。4年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我国将在适当的时机选择试点实施物业税。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也曾表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将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其他收费。同时他认为,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导致地价较高,房地产价格也随之增高,居民置业的门槛就比较高。

据介绍,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制度被称为“批租制”,即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规定用地者可以向政府购买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批租的期限一般从40年至70年不等,而其大部分有关的税费,用地者须一次性支付。根据这一政策,房地产业主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房价当中其实已经包含了这一固定时期内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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