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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标准不应该“百花齐放”

2007-10-27 14:54:3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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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2

据媒体报道,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3日表示,对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并执行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至少为40%、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1.1倍的房贷标准。

中资银行对第二套房贷各自不同的标准,曾成为前一段时间备受公众关注的大新闻,例如在认定上有的以“户”为单位,有的以“个人

”为单位;首付比例有的40%,有的50%。近日来轮到了外资银行:花旗银行除表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外,还规定第一套房贷结清后,再贷款购房仍然视为“首套住房”。尚有外资银行未公布认定标准,不知还有没有新花样。目前,中资银行以及在内地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满打满算也就那么几十家,而关于第二套房贷的标准,却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是正常还是不正常呢?

“第二套”住房怎么确认、首付比例怎么规定,无疑属于“政策”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政策都应该是“公共”的,而公共政策,只能出自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并借此实现公共目的的部门。推出第二套住房贷款限制政策,其宏观意图或曰公共目的十分清楚,即遏制投机、稳定房价、保障金融安全。银行向购房者放贷是商业行为,但政府规定银行怎样放贷则是公共事务,何况商品房比普通商品要复杂得多。

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为了实现自己的市场定位,为了展示自己的差别优势,向客户提供品种不同、条件不同、价格不同的金融服务,由此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并没什么不好。但在第二套住房贷款这种公共政策的问题上,却不应各行其事,因为它没有修改政策、左右政策的主体资格,甚至连政策的解释权都没有。长期以来我们有一个习惯,即上级颁布某项政策规定,由下级自行制定“实施细则”,但这一般也限于同类之间,例如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金融监管当局隶属于政府,商业银行则是企业,在身份角色上二者并不是同类,让各家商业银行对监管当局出台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细则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更何况,认定第二套住房究竟以“户”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根本就不是细节末梢,而是该项政策的枝干所在。

第二套住房贷款这么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金融监管当局似乎仅仅制定了上一半,而把下一半的“自由裁量权”双手送给了各家商业银行。这种现象,究竟属于有人撰文指出的那样,是政策出台后“利益博弈”的表现,还是金融监管当局或有意、或无奈地给各家商业银行留下了博弈的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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