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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单位确定第二套房贷更为合理

2007-10-26 13:32:4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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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4

房贷新政下发已近一个月,对中资银行而言,具体执行细则仍迟迟未露面。衡量第二套的依据是以个人抑或是以家庭为单位,也成为关注的重心,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则在日前表示,将以个人为单位确定第二套房贷。

笔者认为,以个人为单位来确定第二套房贷似乎更为合理。

理由之一,以个人为单位,对于今后的执行有利。由于在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只能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贷信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暂时还无法与隶属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隶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机构和隶属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共享信息。以家庭为单位来确定第二套房贷目前尚先天不足,执行度肯定会大打折扣。

理由之二,以个人为单位,可以杜绝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的记忆中,在以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拆迁阶段,为多谋求拆迁单元或面积,就曾经常出现假结婚假离婚现象。若以家庭为单位执行的话,难免不会再出现上述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使执行度产生折扣。

理由之三,在现在的新式婚姻经济中,有相当比例已经与我们的父母辈有着很大的差别。即形成完整的家庭,独立的经济。夫妻双方在日常经济支配中都保持独立,甚至有婚前经济协议或公证。以家庭为单位执行,与日益流行的新家庭经济形式也有所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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