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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卖房明码标价 禁止吆喝“起步价”、“均价”

2007-10-26 08:08:2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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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tina_rea8

记者25日从广州市物价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广州无论一手还是二手房地产出售时都要将出售房屋基本信息和包括代收代管费在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全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价目表牌等形式公开标示,并且房屋售价必须提前24小时公示,而且不得采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形式,更不能模糊赠售,否则涉嫌价格欺诈。

广州市物价局24日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房地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最高处罚金额20万元。市民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按规定,凡是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的房地产经营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广州市物价局的《通知》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此外,《通知》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提供房屋租赁、二手房出售的,还要标明小区名称、户型、建筑面积、租售方式、价格、备注。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也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备注,并将房屋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依法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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