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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别忘了要股票密码

2007-10-24 14:54:07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2页/共3页<<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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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morning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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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二人心灰意冷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王佳说:“你不是老惦记股票里的钱吗?股票你拿去,尽早抛掉。”谭凯很不屑地说:“就剩下不到3万块钱了,要回本估计也是猴年马月了。”

之后,王佳将《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和与股票账户绑定的建设银行存折等原件交给了谭凯。离婚时,股票仍一直下跌,谭凯觉得抛了太划不来,也没进行交易,便没有发现问题。

2007年3月,见股票价格上涨,谭凯将几支股票卖出,取得转让款13万元,并将其转入绑定的银行户头。可是当他到银行提取现金时,发现原来存折密码跟股票账户密码不一样,自己根本取不出钱。

谭凯这才想起,自己当初认为股票账户密码和银行存折密码是同一个,根本就没有想到向王佳索要。他打电话给王佳,可这时王佳看到股票短短时间便长了10万,不同意把存折密码给他。

之后,谭凯多次请求王佳所在社区的领导调解,可从离婚到向她索要存折密码间隔了两年多时间,王佳以“视为谭凯已经放弃财产权利 ”为由根本不理会他。

谭凯一看索要无门,4月1日,他一气之下把王佳告上了法庭,要求王佳告诉他存折密码,并确认自己对股票的所有权。

在法庭上,王佳说:“股票账户是我用自己的名字开立的,也没有授权谭凯在她的账户上炒股,所以,谭凯根本不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更不能瞒着她在这个账户上牟取利益。离婚后,谭凯没有及时索要银行账户密码,也没有按约定尽早抛掉价值3万元的股票,这是谭凯自己的错误。离婚时,我对他已履行全部义务,他现在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王佳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股票所得收益归她所有。

说法:

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认为,在谭凯和王佳离婚的时候,虽然约定了股票归谭凯所有,也约定了谭凯尽早抛掉价值3万元的股票,但股票无论长跌,谭凯拥有对股票的所有权,所以一切权利都应该由谭凯享有,而与王佳没有任何关系。

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发现从2005年2月二人离婚,到2007年4月起诉,谭凯向王佳讨要存折密码的权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在此期间,两个人几乎没有往来,更没有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也就是说,谭凯在两年之后,已经丧失了他对讨要存折密码权利的胜诉权。法官只能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而站在王佳的立场上,她虽然没有告诉谭凯存折密码的义务,但股票及后来收益的所有权还是属于谭凯的。法官也不会支持她对这部分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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