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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局发布北京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新规

2007-10-24 08:36:5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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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昨天公布《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同时公布的《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还规定,这些事件发生后,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昨天公布的新规定表示,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国土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昨天同时发布的《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预案》要求,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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