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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口”还是按“户” 究竟该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

2007-10-22 17:12:2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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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cai

为了稳定房价、平抑市场投机,央行、银监会不久前出台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新政策:本次政策调整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调至40%以上,对利率水平也规定了大幅上浮的区间。

第二套住房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上调,是楼市调控以来金融调控最猛烈的一次。但现在,一个众人皆知的困惑是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这一困惑不解,房贷调控就至少打了一半折扣。

有专家建议,银行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信用系统来查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能否支付在银行系统中所有的借款;有无利用不同银行借款互相套现还款的嫌疑。借款提供的婚姻证明中,离婚证要一年前的,防止为购房突击离婚、假离婚。

同时,对于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户”为单位,来认定第二套房各银行执行标准不一,各界也争论不休。为此,笔者提几点建议以便弥补政策不足。

首先,银行系统要完善贷款人的个人信用系统。虽然截至2007年6月末,我国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为5.7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有信贷记录的人数并不多。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时,只有3500万人有信贷记录。尤其在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更落后。如果银行不建档,就无法审查贷款人。

其次,银行和房管部门应联合对一人和一个家庭名下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群体建立“黑名单”,防止这些人继续利用银行贷款抬高房价。如此,可减少部分炒房者。譬如,曾有统计显示广东18%的家庭有两套房,这18%的家庭就应该进入“黑名单”。

再者,通过监督举报机制来解决。对那些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者,可进行相应惩罚以“杀一儆百”,譬如说拒绝发放贷款并降低个人信用等级。为保证每一笔房贷按政策规定发放,可效仿经济适用房监督举报奖惩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共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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