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古代“放妻协议” 专家:古代妇女地位不低(图)
2007-10-20 15:49:2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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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好合好散” 可能出自唐朝(图片来源:北京科技报)
最近在网络中流传一份“放妻协议”,号称是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现代人说到离婚协议书,被认为是件平常的事,但是听到古代的“放妻协议”,大家觉得惊奇,只听过“休妻”,还有“放妻”一说?而古代的离婚协议书不但没有让人感觉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凸显了男女平等。甚至改嫁似乎都成了很正常的现象。不少人猜
测这份“放妻协议”出自唐朝,因为唐朝比较“开放”,但唐史研究家却有不同看法。
最早“放妻协议”被认为出自唐朝
这份敦煌出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的“协议”中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翻译后的大意为: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
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但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一个事实:妇女地位甚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而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止一份,记者在网上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而大部分观点认为敦煌出土的 “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婆婆竟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朝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真的如此开放吗?据资料显示,唐朝妇女改嫁是比较常见的,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而且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有观点就认为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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