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曾经有房贷,无论是否结清都算第二套”,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昨日公布了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这是既深圳发展银行之后,又一家表示以有过贷款记录来确认第二套房的商业银行,另外据建行总部传来的消息称,建行还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认定措施,即第二套房的考察定位于以“户”为单位。
各银行认定标准不一
10月10日,深发展、工行率先宣布从即日起执行新的房贷细则,其中对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上,深发展是以个人为标准,即个人没有贷款购房的,则按第一套住房放贷;如果个人曾经有过贷款购房,即使已经结清贷款,在购房时也仍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如果丈夫曾经有过贷款购房,即使贷款已经还清,再贷款购房时,在深发展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 首付提高到了四成,利率也从原来的九折优惠利率提高到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在工行总行下发的文件中,总行要求各地方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政策,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将查询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如借款人使用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将按照首付4成,基准利率1.1倍执行。”有连续违约3个月以上的,严格限制或禁止贷款。对于“第三套房”贷款申请,工行要求“报省一级分行审核,分行则要按照央行、银监会的通知,进一步提高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也表示已收到了总行的正式文件,明确了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四成,执行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另外,如果是购买第三套住房,首付还将升至45%,利率将升至1.15倍;第四套住房首付将升至50%,利率将升至1.2倍;依此类推。
光大银行对于第二套房贷款的认定政策的执行标准则更加严格,只要“曾经有房贷,无论是否结清都算二套”,第二套房首付成数统一规定为4成;而对信贷资金购房套数的认定范围,则是按照“借款人,不含借款人的家庭成员”来认定,即以个人作为贷款的基本单位,而不是以“户”为单位。与此同时第二套房的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3套及以上的利率为:第三套住房1.12倍、第四套住房1.14倍、第五套住房1.16倍执行,依此类推。
记者联系了建行、农行、中行等,均表示还没收到通知细则。然而10月17日,十七大代表、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对媒体表示,关于“如何认定贷款人第二套住房”这个问题,建行倾向以家庭,即配偶关系来界定第二套房,不包括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有房贷的不算在内以预防可能出现的泡沫。同时规定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风险大的地区在45%至5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