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旅游投诉有效期为60天
2007-10-19 13:31:0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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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出游过程中,要是遇到有关旅游质量、强迫购物和擅自增加购物点、擅自改变线路等情况要投诉时,你还得了解有关旅游投诉时效的规定,这有助于及时提起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送达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申请复议时效: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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