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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爱义务还是权利

2007-10-18 11:49:0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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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sbji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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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到底,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瑞玲心中忽然浮起这个问号。夫妻双方做爱的频率“要求”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做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做爱的“权利”咯?夫妻做爱不是义务。如果做爱只是义务,那么夫妻做爱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

  某医学院一位姓文的医师指出,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可说是人类行为的常态。面临这种趋势,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文医师认为,如果因“平淡化”意味着婚内性生活的不协调,则属异常的质变;此时夫妻双方若不能坦然面对问题,互相沟通与调适,则平淡化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婚变的警号。

  “婚内性生活不协调,如果因"平淡化"所引起,则设法培养婚内生活情趣。学习推陈出新的性爱艺术,例如换一套性感睡衣,偶尔到外面过夜或者尝试一下小别胜新婚。现代人为了"拯救"平淡的性生活,各有各的办法。”文医师说。

  然而对于不是忧虑性生活“平淡化”,却是受不了“高潮迭起”做爱“频繁化”的一方,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夫妻双方对行房“频率”需求不同,实在不能归咎与怪责配偶的不是。如果妻子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相对地丈夫也有“要求”的权利。

  我们常说,男人在沟通中注意一句话直接的意涵,女人则倾向于聆听言语外的指涉;但是从恋爱的开始,我们向来有一种想法:女人说“不”,就是“要”。如果男女双方对“要”与“不要”的争议,当真只是认知上的误解,那么只要“解释”清楚,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要是夫妻之间对“做爱”的频率要求,实在南辕北辙,那么难题的化解就比较费周章了。

  拒绝他?实在不忍心。答应他?又委屈自己。相对于“被要求者”,其实“主动者”也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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