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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倾向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

2007-10-18 10:47:03| 点击:1614|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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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0月17日),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张琪表示,对于第二套住房工商银行倾向于以“户”为认定单位。而对于此前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即使已经还清了贷款,再次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将被视作第二套住房,不能再享有“首套住房”的优惠措施。

在上海出席“零售银行业论坛2007”时,张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发表了上述言论。对于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张琪没有透露,她表示,目前工商银行正在同其他另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协商新房贷细则,估计不久就会出台相关细则。

近几天,新房贷细则出台成为令人关注的焦点,目前在所有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只有光大银行明确公布了新房贷细则,此外交行、华夏银行、建行先后对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做过解释,对于房贷这一敏感话题,各家商业银行显的都很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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