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家居首页>楼市观察>楼市动态>正文

第二套房界定竟有四种版本 银行与房贷难分难舍

2007-10-17 09:48:2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楼市动态

侠客:wjia.cai

点击图片翻页

点击图片翻页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房贷新政调高“第二套房”贷款门槛已有半月多,市场关于“第二套房”如何界定仍然争议不断,银行实施细则久拖未出,多数持观望态度。

一些银行昨天透露,管理层可能于近期再出细则,严明“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也有银行称本周内将与管理层作进一步沟通;先前已经出台细则的个别银行则表示,如与管理层的新标准不一致,不排除调整细则的可能性。

上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也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细则,则表示将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四种解释版本

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种情况灵活性相对较大,对购房者比较有利。

除了这四种不同理解,关于“第二套房”,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如: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人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人,那么,其中的子女要另外购买首套自住房时,算不算新政所指的“第二套房”;一个家庭需要卖出贷款购买的自住房、购进更大的自住房,那么,在前一套住房尚未卖出时买进更大住房,算不算“第二套房”;虽有过贷款经历,但房主在贷款还清后将住房出售,然后再买入新的自住房,又算不算“第二套房”,等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具体问题,也是管理层以及银行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的,否则新政效果会大打折扣。

银行说法不一

目前,对于“第二套房”给出说法的已有光大、建行、交行和兴业银行4家。

建行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光大银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则以“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房”,即只要借款人本人没有贷款记录,就不算第二套房。

交通银行副行长叶迪奇昨天透露,该行将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结清贷款的购房者再贷款买房仍视为第一套房。

兴业银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副总裁郑海清表示,兴业银行倾向以家庭(户)来认定“第二套房”,但目前该行细则尚未制定完毕。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雅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