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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急通知 10月起进出口木制品有新规

2007-10-15 11:20:4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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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日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特急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列入目录内的进出口木制品和出口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对该类商品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抽查检测,重点是检测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家具的安全性能。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通知要求,检验检疫机构的抽查范围主要是列入目录内HS编码4410—4412、4413-4421、4501—4504、4601—4602项下的进出口木制品和HS编码9401—9403项下的出口家具。其中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家具、高(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竹地板、家用木制品及其它制成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木制品将按照我国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评定;对出口木制品和家具按照输入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和评定,输入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评定。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甲醛、防腐剂五氯苯酚、砷、重金属铅、汞、镉、铬以及家具安全性能、燃烧性能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出口木制品和出口家具报检时,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该批货物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对列入目录内HS编码为4412项下的进口木制品实施批批检验;出口木制品抽查比例不少于报检批次的10%%,对不能提供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的报检批次实施批批检验。对列入目录内除HS编码为4412项下以外的其它进出口木制品和出口家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报检批次的5%%;对出口欧美地区的木制品和家具严加抽查。抽查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次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输入国、同一合同的产品为一抽查批。

  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各有关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安全、环保和卫生意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重点加强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关健控制点的管理,同时应有效开展对进出口木制品、出口家具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以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发生因国外退货而遭遇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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