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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是否是“既得利益集团代言人”?

2007-10-14 16:22:3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4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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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eijweit3

[任志强]:个人集资建房最主要是体现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里头,当土地是私有化的时候,相邻的土地集合其他进行合作性建房,这在很多土地私有化的国家都很多。但中国土地性质决定的是公有制的土地性质,或者说在城市用地中是一种出让性的土地性质。因此,它可能在政策层面或者是操作层面上远远不利于用个人集资方式来建房。我们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在传统的法律大部分谈到的是由单位出面来进行集资建房,就是因为单位成了一个集资的社会保障,而不是非法集资或者说个人无保障的无信用情况下一种集资,除了集资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房屋建设的标准化的困难,把无数的人变成意见综合起来,它的成本会大大提高的,国外的除了土地私有化以外,另外一个能够促进集资建房的一个原因是工业化程度很高,住宅建设或者房屋建设大部分是靠工厂进行机械化生产,现场组装式,所以现场的技术要求很低,而工业化程度高也决定了它可以用个人的方式来进行,我们现在不行,我们现在很难在技术上给以保障,在产权制度上给以保障,也难在组织集资问题上给以保证,或者在决策上给予保证。目前我们已经出现了个人集资建房大部分都在用股东组成公司制来进行,这与公司建房和企业建房没有什么区别。更严格的个人集资建房不是用组织起来的方式,而是用合伙制的方式,而我们国家现在是用公司制的方式,改变我们已经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组织形式的情况。所以我不认为个人集资建房不能实现,但我也不认为它是一个好的事情,更多的集资建房体现在成本提高,技术无保证和法律冲突。

问:官员对房地产业有巨大的支持,但如果政府对房产商增加税收,是否会破坏你们之间的关系 ?

[任志强]: 我不认为是官员对房地产业有巨大支持,而是政府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外国政府,都会把房地产业作为这一国家的支柱型产业,我们国家也非常明确把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 。既然是支柱型产业,一个地方政府或者一个国家政府,他一定会对支柱型产业给予各种政策支持,但是这和税收是两个概念,在中国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和地方分税制,就造成了一个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不同渠道。也许其他的国家有不同方式的税收,所以地方的税收归地方,中央的税收归中央,而我们国家大部分是分税制,地方的税收也向中央上交,中央的税收也会在地方分成,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矛盾,这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性。它也从分税制开始引发到房地产行业中来了,有些税可能在房地产行业是中央收走了,有些税是只在地方产生利益,比如土地的某些费用,最大头留给了地方政府。但是营业税、所得税或者是增值税相当一部分有些是中央税收,是地方政府无权自留,或者自留的比例很低的,这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但它不会破坏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官员对房地产企业有巨大的支持,而说政府对支柱型行业都是有巨大支持的,尤其这个行业对地方的财政税收会产生巨大影响的时候,也会产生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一种支持力度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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