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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2007-10-14 10:46:5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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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eijweit

银行不得对有囤地、囤房行为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将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央行和银监会

昨晚联合发布的通知如是规定。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从防范房贷风险角度,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通知》规定,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为进一步防范商业用房贷款风险,《通知》还规定,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此举旨在利用信贷手段进一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住房开发速度,增加市场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未经央行、银监会批准,各政策性银行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央行和银监会报备。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门将加强金融机构房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通知》下发一段时间后,两部门还将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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