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住所的住房是母亲于1998年10月按国家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工作单位(武汉某部属高校)的房改房(有购房发票和办证工本费收据),但购房证不知为何至今未发(包括该单位其他房改房购房人)。母亲于1999年去世,父亲也早已去世。
2005年该单位为了建设发展,决定院内的家属区整体搬迁,采取货币补赏和还建(还建院外新建的商品房)两种形式,并每户发了调查表,当时我与其他的住户一样选择的是还建。今年3月院内属于搬迁范围的住户已全部搬迁完毕,其中包括配偶继承的住户。但该单位没有尊重我的选择,而是规定:属子女继承的住户不得参与迁居,住房只能按评估价予以赎买。后来才知道他们的根据是:湖北省房改办文件《中央在汉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 “从1999年元月1日起,学校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包括引进、留校、分户、结婚、要求扩大面积等等)应按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办法解决,学校可采取货币化补贴等办法鼓励教职工到教师住宅小区和社会上租、购住房,今后不得继续沿用国家明令停止的福利分房办法或变相福利分房办法解决教职工住房,仍住在教学区内的教职工今后房屋继承时,只允许继承房款(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
我有两点不明,其一,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二,如果按湖北省房改办文件《中央在汉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仍住在教学区内的教职工今后房屋继承时,只允许继承房款(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为什么配偶继承的住户可以还建,而子女继承的住户就不能还建。
我所住的楼栋即将面临拆除,而我又对他们的这种做法有疑义,不愿接受其规定,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