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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残忍的刑罚“株连九族”如何演化而来?

2007-10-10 00:37:3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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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tonytech11@yahoo.cn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朝的法律中缘坐家属的罪名被限制于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换言之只要不反对皇帝,皇帝也不杀你一家子。谋反大逆罪犯的父亲、儿子都处死,但女性亲属以及祖父、孙子、兄弟以及未满16岁的儿子都不杀,收为官府奴婢。另外年满80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年满60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可以免于处罚。伯叔、侄子等亲属都要处以流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后世继承。以后明清的法律将谋反大逆的缘坐处罚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内的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要被处死,女性亲属全部没为官奴婢。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知道,“株连九族”主要是一个统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史记》提到的荆轲刺秦王后,秦王屠杀荆轲“七族”;王充在《论衡》中又说是诛杀荆轲的“九族”。《隋书》记载隋文帝在镇压了杨玄感的起兵后,“罪及九族”。传说明成祖朱棣起兵夺取皇位后,原来拥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当时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宁死不屈,不愿为明成祖起草诏书,明成祖威胁他说:“难道你不顾及你的九族吗?”方孝孺说:“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许认为方孝孺这句话是对他独创能力的蔑视,于是将方孝孺的学生全部抓来充当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据说一共杀死八百多人。不过这一说法并不见于较为严肃的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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