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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007-10-09 08:20:4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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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强调,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中新社发刘怀君摄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土地供应。

记者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通知精神,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通知要求,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强调,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记者昨天(30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今后国土部门将优先保证经适房、廉租房的建设用地。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管理,各级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专电(记者李延霞、孙玉波)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这两类企业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此外,还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三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阅读全文

国土部副部长李元近日表示,国土部门将优先保证经适房、廉租房的建设用地。同时,还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各级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李元表示,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订年度土地计划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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