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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

2007-10-05 15:35:2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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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4

-回购上市

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监督审核

骗购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在公布的新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动态的审核管理制度。如果备案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需如实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此外,廉租房住户,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话,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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