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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74名乙肝新生竟被劝退 校方可能违法

2007-09-29 13:42:4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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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qianyun.gao

  家长据理力争:“现在国家规定考公务员也不许检查乙肝。”陈延林说:“艾滋病人家都不准歧视,问题是,现在社会上这个情况……”

  董、沈两位家长不明白:难道学校可以因为3年后乙肝病原携带的学生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拒收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吗?

  校方称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9月26日下午,云南工业技校副校长吕勇在办公室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不理解为何媒体如此关注此事:“我们年年都这样做。往年因为招生少,(因乙肝)退学的最多只有30多人,从来没有家长来闹的。”

  今年该校新招了3000多名学生,“一年招了三年生”,基数大,所以一下子查出70多人来。

  “我认为,他们(指有反对意见的家长)只代表一小部分家长,我敢说,96%以上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都没有意见,甚至有些家长来了以后说‘我们非常感谢学校,我的小孩儿原来从来没有检查过身体,现在才知道他们有这种情况。’”

  他说,“你们不要听一两个家长的话,就来炒作。”

  他还说,“我们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体检以后呈阳性的,就是带乙肝病原的,我们就做工作(劝其退学),不叫开除,也不叫责令退学。”

  吕勇所称的“执行国家政策要求”,指的是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的第七条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录取新生时,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而不得一律拒绝入学;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也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对此,该校学生工作处负责人陈延林说,技工学校并不归教育部门管,该校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管理。所以,教育部的规定对该校不起作用。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意见》,“没有发到我们这里来。肯定不是针对我们技工学校发的。它保障的是就业权利,不是我们技校的体检标准。”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作为劳动部门主管的学校,如果在就学上就已经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进行歧视,又谈何保障就业权利呢?

  陈延林回答说:“不是我们歧视,是企业歧视。”吕勇则说:“就业权利说保障就保障得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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